解析:
在山东省内,侵占罪的量刑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此项犯罪常常表现为,将原本应由他人代为妥善保管的财物未经允许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同时拒绝归还;或者是将他人遗失的物品或者被掩埋的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同样涉及到一定的金额,并且拒绝上缴。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然而,山东省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因此,具体的涉案金额需要参考最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文件。鉴于数据的时效性和地域性的特殊性质,我们无法在此处提供精确的数值。如需了解详情,请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家或者查阅最新的司法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