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青浦看守所中安排律师进行会见,往往须依照如下严谨而有序的流程进行:
首先,为保证会见的顺利进行,律师务必预先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来预约合适的会见时间;
其次,为了确保提供准确无误的法律服务,律师在会见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携带齐备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重要文件;
再次,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律师必须接受严格的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以确保看守所内的安全秩序;
最后,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律师可在指定地点办理会见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以便于后续的会见活动。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将在指定的会见室内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深入的交流,然而,通常情况下,会有工作人员在场进行必要的监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