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代表在湖南省郴州市及全国各地的律师对于会见关押在看守所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律师依法享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与当事人会面的权益,而大部分情况下,无需申请许可便可进行此举,前提条件可能包括事先预约等手续。在会见过程中,律师有责任向当事人提供深入的法律咨询,协助其有效地申诉或控告,以及协助他们做好辩护的相关筹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