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与取保候审虽然皆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然而二者的性质与重要性却是迥然有异。拘留作为一种短期内对嫌犯或被告人自由权的限制,通常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实施,这也暗示了潜在的罪行可能较为严重。而取保候审则是在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之后,允许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在外面等候审判,相比较之下,这种方式对个人自由的影响要轻微许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拘留无疑是更为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