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脑萎缩并不构成对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的直接依据。刑事拘留通常适用于被指控犯有严重罪行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被告人。然而,若患有脑萎缩的被告涉嫌触犯法律,且具备适用拘留措施的特殊情况(例如可能逃脱调查、销毁重要物证或者实施进一步犯罪活动等),则公安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拘留处理。同时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因健康状况而可能无法承受拘禁之苦的嫌疑人,法律亦明确规定了应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