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被指控者拘留在特定场所进行关押的行为并不能算作正式的逮捕程序。逮捕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士身自由受到正式限制时,自次日起开始计算逮捕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