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特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收取他人财产,为行贿方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相关人员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地退还或上缴受贿所得,那么,我们便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将其视作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此类行为能够被完全豁免刑事责任。原因在于,贪污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事实,退回赃款仅能被视为犯罪者的悔过表现,从而对司法机构的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