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借贷行为中担保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是由保证合同中所确定的条款以及法律的相关具体规定来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明文规定,保证的形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若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形式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存在含糊不清的表述,则将依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来确定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然而,倘若保证合同中已经明确保证人和借款人应对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若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况,债权人既可直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亦可向担保人提出要求,要求担保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额度之内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地,假如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一般保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担保人仅能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仲裁,并且对于借款人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才有权利拒绝为债权人提供保证责任,除非出现了该条款中列举的几种特殊情形。由此可见,借钱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主要还是要视保证合同的详细约定以及债权人是否已针对借款人启动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而定。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便需无条件承担起连带责任;如果约定的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则有可能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拥有拒绝承担责任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