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实施细则,即所谓“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在诉讼程序尚未启动前,依照法定程序,对于那些未来可能丢失或者难以提取的关键证据进行核实采集、保存并固定下来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公证工作,其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拆除由政府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而代管人正是房屋管理部门;2.拆除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但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该争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3.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并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然而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无法达成抵押协议;4.以及其他涉及到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