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于2021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当代社会中,当财产所有人亡故后,其继承人将以其从逝者手中继承到的实际财富总额为上限,负责偿还已经逝世者依法应尽的税务以及负债方面的义务。换句话说,一旦债务责任人离世,他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来承担;然而,继承人在处理财务并偿还相关债务时,应该始终秉持一个标准,那就是以他们所能继承得到的具体财产金额为准。若某位继承人在接受遗产后,发现自己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去足额偿付其他大多数债权人,那么他有权决定不去承担超出他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之外的那部分债务。反之,如果继承人主动宣布放弃继承,那么他就无需负有为原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任何法律义务。因此,假设某些债权人在考虑到债务责任人已离世的情况下,希望能够向其继承人追讨债务,那么他们只能在继承人所继承的实际遗产价值范围内进行追索。倘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那么这些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全额收回债务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