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损失赔偿范畴,应是等同于由于违约行为而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既包含了合同得以履行后可预期获取的经济利益。这就意味着,在损失赔偿范围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额度不应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理应能够预见到的,由其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至于具体的损失金额,则需结合合同条款、违约事实、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