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房地产交易方面的纷争应寻求房管局协助解决。按照法律属性的分类标准来看,房屋纠纷主要可分为两类:即民事房地产纠纷与行政房地产纠纷。对待各类房地产纠纷,因其产生原因以及性质特点各异,故而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以应对。譬如,若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可向地方政府设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及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于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既可选择径直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亦能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至于单位住房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纠纷问题,则应当由相关的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