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阻碍警察执行任务罪的具体认定要求如下:首先,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权益是人民警察业已正规化的执法管理活动;其次,侵害的具体对象则需要是依照法律规定正在认真履行职务职责的人民警察,实现其行为的恰当性与合法性。再者,从客观层面来看,此类行为的具体体现方式主要为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传达威胁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并由此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罪的实施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此罪。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却仍然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