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非法拘禁在未发生任何其他情节,仅仅是纯粹的拘禁行为,且已持续超出二十四个小时,便可启动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然而,若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则无须受制于时间限制:
(1)非法拘禁他人达到或超过三次,或是在单次拘禁过程中涉及到三名及以上人员;
(2)在非法拘禁期间,对被拘禁者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以及(3)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者身体残疾、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