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首先,假设受诉人个人有意表示不愿意出席法庭审理活动,但在确保能够以书面对法院表达观点和态度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有权作出缺席审判裁决。(二)其次,当受诉人既未意愿出庭参加诉讼,同时也未能提供书面的离婚意见供法院参考时,对于此类情况,如果被告具备必须出庭的必要性,例如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或不出庭便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真相等,经过两次正式传票的通知之后,如仍拒绝出庭,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传至法庭参与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