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请允许我详细阐述关于公安机关複雜且重要的工作职责。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是执法机构,其工作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基本权利免受侵犯。
然而,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并非可任意地对任何人实施刑事拘留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公安机关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对现行罪行直接或疑似的重大罪犯采取临时性的拘留措施。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点: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计划的;实际进行犯罪又或是在犯罪活动完成之后立即被司法机关察觉出来的;被害人亦或是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在个人生活环境中或居所内发现犯罪证据的;潜逃试图自杀、逃离或者是逃离现场的等等。希望这番解释能够帮助更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