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书面确认债务并不排除法定诉讼时效的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通常定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及责任方之日起计算。即便欠条尚未出具,只要能证实权益早被侵害,同时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责任方身份,则诉讼时效即行产生。若超出三年诉讼失效期限,则失去法律保护机会,除非例外情形出现,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接受权利人的申诉请求。故而,手中未持有欠条并不会对诉讼时效的计算及适用构成任何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