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认可和保护的最高利率为年利率不超过24%;而若借贷双方事先协议的利率超越了年利率36%的上限,那么超出该部分所约定的利息将被视为无效。如果借款方提出要求出借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支出,此项申请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当借贷双方所协商约定的利率低于或等于年利率24%时,出借方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原本协议的利率进行利息支付;但是,若超过这个限定的年利率36%,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将被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方偿还其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