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私立教育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允许对涉及到竞业禁止以及培训期间的事项进行违约金条款的设定,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可设立违约金。即使是已经制定出的违约金条款,其亦为非法且无效。一旦出现员工违约的真实发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然而,除了竞业禁止和培训期这两种特殊情形外,若在其他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违约金条款,那么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与私立教育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建立起劳动关系的人员来说,他们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如认为违约金金额过高,可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