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制止高消费措施主要针对的是具备偿付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论是被执行人本人实施的高消费行为、通过他人名义进行高消费、亦或是他人利用被执行人资产所做的高消费,只要存在确凿证据证实这些行为是用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且由此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实质性减少的情形,均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