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乃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向赔偿权利人所支付的款项,数额为受害人在其遭受伤害至完全治愈的这段期间(误工时间)之内,由于无法进行正常工作进而导致的实际减少的收入。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我国法规规定,"如果患者具有稳定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的赔偿额就等于患者因为此次医疗事故而损失的固定收入,对于收入水平高出医疗事故发生年份的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则需按照该三倍计算;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患者,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来计算。"同时,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也被划分为两种情况,分别针对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患者。具体说来:
1、若患者具备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的赔偿额就是患者由于本次医疗事故而未能按期领取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特殊工种津贴等合法收入。通常情况下,以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格为准,奖金的计算方式则是将患者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单位平均奖金额度乘以患者人数,超出奖金起征点的部分则以起征点为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认定为个人独资、合伙人企业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够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尤其是能够证明患者"固定收入"远超于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判断依据,还需与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文件配合使用才能作出正确评估。假如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我们便可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甚至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群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虽然没有街道办事机构、乡镇民政部门或其他凭证,但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前,通过从事某种劳动能够维系自身日常生活开销的,如承包者、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族(临时工、短期雇佣劳动者、临时代工等)、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此类人群的误工费都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全年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
3、对于误工日期的界定,《医疗纠纷调解办法》明确指出,"误工日期应该按照其实际损害程度、复原情况,参考治疗医院提供的证明或是法医学院的鉴定结果等因素来加以确定",即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加上出院后由治疗医院开具证明的修养天数两部分构成,始算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并且在计算过程中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亦不做扣减处理。治疗结束后,如患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或者未获得相关证明而擅自休养,那么误工费用将不予计算。倘若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自行业专家鉴定委员会下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误工费将不再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残疾者在定残之后,不再有误工费的赔偿。
4、只要患者本身未从事劳动收入,又要求对方给予误工费的赔偿,那么这类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5、关于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问题。
6、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x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