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聘礼被界定为男方赠予女方的财物,依法将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女方运用聘礼购置了房地产,其归属则需要根据特定情境进行分析和判断。从大的原则上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确立前获得的聘礼,都应当视为女方婚前私人所有之财产。相应地,以下几类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考虑:
(1)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女方利用聘礼购置的房产,如果该房产只以女方名义登记注册,那么它就属于女方的婚前私人财产;反之,若是以双方名义登记注册,那这笔财产就应属于双方共有。
(2)当婚姻关系明确后,女方再利用聘礼购置房产时,假如该房产仍然使用女方姓名进行登记,那么它同样记载着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然而,若房产以夫妻双方向进行登记注册,那么它就应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