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第一条内容,我们明确规定了外国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外交官员所使用的汽车享有免收关税的待遇。这个政策适用于以上提及的所有机构及相关人员申请进口自用车辆事宜。
二、根据第二项条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被纳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中的所有车辆均可享受免税的特殊政策。此举旨在提高其战斗力与备战能力,保障国家安全。
三、对于第三款规定,我们特别指出,拥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途车辆可以豁免所有的关税及赋税,从而确保这些车型在进口时能享受到最优惠的税收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