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引发因素各异:正当防卫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源于他人非法侵害行径;而紧急避险的风险源较为宽泛,既可能来自他人非法侵害,亦能来自自然灾害以及野生动物的侵袭。当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之际,若行为人为抵御该侵害采取反击行为,则属正当防卫范围之内;但若为规避该侵害,而伤害第三方(即非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便属于紧急避险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在情非得已的情况下方能运用;反之,正当防卫对此则无特别要求。
3.对主体资格的规定有所差异:紧急避险并不设有限定主体身份(例如警察、军人或是消防员等)。
然而,正当防卫并未设立此类限制。任何人皆享有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旨在保护合乎法律规范的权益,同时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下,法律选取何种方式进行平衡和权衡,选择“两害之中取其轻”,即避险所维护之利益须超过其所损及他方的利益。若两者相等或低于受损之利,避险失去其意旨且法律亦无需进行保障。
5.实施保护对象存在区分:正当防卫仅可针对非法侵害之人实施;相比之下,紧急避险必指向第三方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