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当事人若欲寻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益提供保护,所涉及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这就意味着,倘若债权人自得知或者理应知晓其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存在之日起至三年内未曾启动司法程序,那么他们便失去了透过法律途径追偿债款的法定权利。
如若逾期超过二十年时间,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相应的保护措施,但若存在特殊情形且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欠款逾期超过三年通常无法再进行起诉,而逾期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并经权利人提出申请,方可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