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体性法律规定如何处理违章建筑问题,我们直接的法律依据乃是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第四十条的具体规定。
根据这条法律条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任何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是有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规定擅自进行建设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且对城市规划造成了实际损害,那么应当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令制止继续施工,并对违章建构筑物或其他相关设施实行限期拆除,抑或给予没收;但是对于那些仅对城市规划产生轻微影响,尚有机会通过补救措施加以纠正的违章行为,则应由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基于此项法律规定,我方可据此得出以下共五个重要结论,用以指导我们处理这类纠纷案件时的具体操作:
首先,县级以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将依法成为处理违章建筑事务的首要行政主管机构,并享有直接对违章建筑进行行政认定的法定权力;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的差异,对于各类违章行为的处置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其具体措施可能包括:立即停工、实施限期拆除、对相关设施予以没收以及补办相关合法手续,必要时还需依法对此类行为施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