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公款供私人用途,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行为皆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假如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金额较为庞大且未能及时归还,那么这种情况下的犯罪情节就会显得尤为严重,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涉及的金额极为巨大且仍未归还,那么其刑罚将会更为严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因此,仅仅是挪用公款三个月未还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被判定为贪污罪,而是应该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往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供私人使用,但并没有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挪用公款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而是应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