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允许我向您解释两个颇具专业性的法律术语——监视居住与逮捕这两者之间不可简单地混为一谈,实则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这两者间并不具备同一性。需要在此提请注意的是,监视居住这类程序可由相关公安机关自行作出裁定并负责具体实施。而当我们提及到逮捕这个术语时,其执行职责则须由公安机构承担,但必须经由检察院的审批许可方可实行。
同时,对于逮捕犯罪嫌疑人个人行为过程中,务必要出示逮捕证以供进行法律判定和核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