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诈骗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二千元至四千元”与“三万元至五万元”这两个额度范围中,分别界定出适用于本地实际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的准则。同样地,对于单位实施诈骗行为,亦应参照上述标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再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中对诈骗罪的具体裁量标准来看,即诈骗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达到五千元但未达十万元时,便视为“数额较大”;而当诈骗金额扩大到十万元但未达五十万元时,即可界定为“数额巨大”;
至于诈骗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者,则已构成“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