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的数种特殊行为类型,其中囊括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员或超速通行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多种情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法条并没有明确指出拼装机动车是否同样可以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虽然拼装机动车的行为有可能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但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仍需经过具体的分析和认定。举例来说,倘若拼装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出现了前述法条中所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等,那么此时拼装机动车本身或许并非危险驾驶罪的直接构成要素,而与其相关联的违法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反之,若拼装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并未直接引发上述危险驾驶行为,那么它就有可能无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如果拼装的机动车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下便有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总的来说,拼装机动车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其他犯罪。对于具体情况的判定,我们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