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所作出之民事裁定书,务必应送达到当事双方各自的手中。而关于诉讼文书的送达程序,依法规定应将文档直接递交给受者本人。若其为自然人身份,当本人未在场时,可请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为签收;若为法人或其他组识之成员,则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亲自签收。如受送达人享有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亦可交与其代理人代表其签署。
此外,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代收人的主体,自然应交由他们签署。在所有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均构成了实际送达的日期。倘若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人亲属,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又或是诉讼代理人和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那么送达人有权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出席,向其说明情况,然后在送达回证上明确记载原因及具体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另外,也可以选择在受送达人的住处留下诉讼文书,同时利用摄影、录像等手段记录送达过程,这便可视作送达成功。只要经受送达人许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运用能确认他们已经收到的电子介质来传送诉讼文书。如果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后,受送达人提出需取得书面文件,人民法院有责任提供相应的纸质文书。以上法律条款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