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素包含秉持职务之便宜,以不当手法占有公共财宝。若行为者并未夺取任何公共财产,亦即不曾有任何非法占有公共财宝的举措,那么依据法律原则,行为人并不构成贪污罪。然而,倘若行为者借由职务之宜便,采取其它途径为他人谋取福利,从而接受他人赠送的财宝,尽管行为者实际上并无获取任何金钱,但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行为者的行为模式、动机、手段等诸多因素。若行为者并未夺取任何公共财产的行为确实无法满足贪污罪的构成条件,那么行为人便不应被判定为犯有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