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七十八条所述,当税务部门察觉到纳税人有多缴纳的税费情况时,应从发现这个事实的日期当天起算,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退款手续;如果是纳税人主动发现的多缴纳之情形,同时又希望进行退税处理的话,那么税务机关将在收到退还申请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对该事项进行深入调查与核实,并且予以办理退付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批此类退还事务的时间点上难以准确界定,因为它需要经过各级领导层的层层审核与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审批时间不好确定,因为要逐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