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依法申请准许取保候审:其涉嫌或被告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考虑到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未能引发潜在社会威胁的情形;即身患严重疾病导致自身生活无法自理者、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婴;在羁押期限圆满结束前,暂未办结的案件仍值得关注需要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需求者;以及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情形。关于骨头坏死能否成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若骨头坏死病情严重至足以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并且同时满足上述其他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等,那么根据本法条的规定,骨头坏死是有可能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之一的。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取保候审,则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