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这一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而言,法律明确指出应当理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凡属成年者,或者在认知和判断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遭到此项指控而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条款并未对犯罪主体的年龄、性别、国籍以及身份等方面做出特殊限制。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何,只要其涉及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便有可能触犯该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