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项民事实体权益处于受侵袭状态下的权利者在我国相关法律设定的时效期间之内未能及时主张自身之权力,待时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债务人均将拥有对该期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利。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范围以内,若权利主体提出特定请求,人民法院将会对此命令义务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然而,当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之时,即使权利主体再次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也不会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虽然义务人有权拒绝对其义务进行履行,但这仅仅会导致权利主体请求权的行使必然面临阻碍,却并不会消除权利基础以及请求权本身。当当事人跨越诉讼时效界限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倘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并被证明无任何从中断、中断或延长时效的合法理由存在,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若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可视作其自愿放弃相关权利,法院也不得通过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予以干涉,仍需要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