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构成本同犯的构成要件,其要素主要包涵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各被告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共同犯罪意图,也就是他们都明确知晓自身所从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受贿行为,并且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在内心深处希望或允许这种受贿结果的实现;其次,在整个受贿活动当中,每个被告人都应当与其他参与者紧密合作,共同实施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径;最后,每一个被告人均需对此次受贿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中,并未有直接条款详细规定受贿罪构成共同犯罪所需具备的全部条件。然而,依据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理论,我们可以从中推断出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该法条主要针对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涵盖了贪污金额的大小与其对应的刑罚,同时还涉及到在被提起公诉之前如能如实交代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还赃款等情况下,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探讨受贿罪构成本同犯的构成要件时,我们可以参照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理论来进行深入剖析,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