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债务人为达到其规避偿还债务及损害债权人权益之目的,采用虚假设立债务或移转财产等手段,那么债权人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积极搜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债务人的行为确属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为之,且债务人的相关相对人对此事实应明知或者理应知晓。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或以显失公平的交易行为,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合法债权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