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役期内患有精神疾病的义务兵,在他们结束现役之后,将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被安排至地方医院进行收容性治疗或回归家庭进行适度调养,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医疗和日常生活费用,皆由所处的县区或自治县、市级或县级行政单位的人民政府承担。
对于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疾病并已被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等级的初级士官来说,以及那些在战斗、公务和其他原因中受伤,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等级的义务兵,他们将由国家来负责赡养直至生命结尾。专门接纳一级至四级伤残和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将对此类医院提供适当的资金援助,以支持其改善床位设施、医疗设备配置及房屋修缮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