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对于贪污罪的惩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必须根据贪污者所获取的不当财产及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精确评估。然而,这条法规并未对无谋求利益的情况是否构成贪污罪做明确说明。因此,在判断一个案例时,能否构成贪污罪应根据特定的事件详细情况予以研究。假设一个人接受了他人的财物,但并未为行贿者谋求任何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素。通常来说,贪污罪的成立需要有为行贿者谋求利益的行为。然而,这并不代表无谋求利益就一定不会构成贪污罪,因为法律条文中可能存在其他相关条款或司法解释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过程中,是否构成贪污罪需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若接受财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贪污罪的其他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贪污罪”,那么即便未谋求利益,也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总的来说,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件详情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并未直接解答无谋求利益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疑问,因此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