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追索欠款这一权利,基于其性质应归属于民法范畴,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按照法律的规定,该时效以权利人了解或认定自己权益受侵害及义务人为始,按此累积计算。若逾期未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仍将予以保护;但如遇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追索欠款确实涉及到时效性问题,权利人务必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