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中,取保候审之裁决皆系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个案之具体事实状况而定夺。若当事人之申请遭司法机关驳回,通常会给予明确之理由说明。此等理由可能涉及到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逃逸风险、可能对证据进行破坏、干扰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情形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司法机关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