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借据的情境之下,现金方式支付的借款争端可以借助于其他类型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各争议方来说,他们有义务提供足以支撑自身诉求的证据。倘若无法出具书面借据,则可递交其他形式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事宜的真实性,例如转账凭证、见证人陈述、音频视频、当事人的表述等等。
然而,若因为客观环境的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各方无能力亲自搜集以上各类证据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收集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国家审判机关将会全盘且客观地审查和质询所提供的线索,以便确认借款事件的真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