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时间,其起算日是从权利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己权益受损以及义务担当者存在的日期开始进行计算的。若权利人没有意识到或不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那诉讼时效期间便可能并未开始计时。在没有正式签署欠条的前提条件下,倘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债务人已经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或者债务已至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可依法开始进行计算。但若是债权人无法对此加以证明,则诉讼时效期间或许不能够主动开始计算,除非能找到其他法律依据或者出现特殊情形促成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