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民法典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载明,若有一方在婚姻关联期间内存在诸如与其他异性发生事实同居之类的严重过失行为,则另一方在判断离异之时,有权向其要求损害赔偿。针对一位年满38岁且已婚男子的此类不当行为,女方可以毫无过失地主张其在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权益。
然而,最终的判定将会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衡量和决定,其中涵盖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以及各自在家庭中所做出的实际贡献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