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的审判地点在通常情况下均为被告的实际住所所在地司法机构。
然而,若被告系自然人且其实际住所地与其长期居住地并不相符,则此案将由被告的长期居住地所在市级司法机关负责审理;若被告系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实体,该案将由被告的实际注册地址所在市级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倘若在同一诉讼案件中出现了多位被告,且各方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或长期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市级司法管辖区内,那么这些市级司法机关均具有对此案的审判权限。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举例来说,倘若债务逾期未偿的债务人(即被告方)的实际住所地或长期居住地位于另一个行政区划内,债权方(即原告方)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被告方实际住所地或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市级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同样地,若是涉及到多位被告且各被告的实际注册地址分别位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内,债权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其中任意一位被告的实际注册地址或长期居住地所在的市级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简而言之,无论拖欠款项的案件是否跨越市域,债权方均可依据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或长期居所地,选择最为适合的市级司法机关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