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请求,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若是由另外一方负有事故责任所导致的,那么应当由对方法律关系上的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理赔义务。
其次,如果事故责任方为车辆所有方,便需要结合其所购买的汽车保险种类,并依据相关的保险条款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是由于自杀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意外保险的赔偿范畴。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