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法人贵为借款人且公然为之注入担保之名号,剪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机构编制类法人又是万万不可做此保证人之事,除非在国务院特批下谈判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之贷款进行转贷事项。同样的,公益事业型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亦不得担任保证人角色。若法人乃是一家普通的营利性法人,则可担当保证人重任。然而,若法人属于机构编制类法人或是公益事业型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未经国务院特批谈判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之贷款进行转贷事宜,那便无法成为保证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人借款并提供担保之时,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若法人违反上述规定,其担保行为恐将被视为无效。在处理此类案件之际,需对法人性质、宗旨及担保行为具体状况进行深入剖析,以便确认担保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