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若借贷行为未能按约履行,导致债权方权益受损,则债权人(被称之为“大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种诉讼案件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债权人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益受侵害及债务方(债务人)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倘若诉讼有效期超出二十年,那么,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有效期。因此,若大哥能够在诉讼有效期内及时提起诉讼,便可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欠款项。反之,若超过诉讼有效期,大哥可能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追讨欠款,除非债务方主动偿还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