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期限自由期措施即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在特殊状况下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部法规并未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必须予以这一措施,其进行与否主要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现实状况来加以判断和采纳。假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以上法规条款中所述的任何一项情形,那么他们便有权力申请得到取保候审。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必须接受取保候审。关于期限自由期措施的执行与否,完全由办案机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需要执行期限自由期措施,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而非存在着一个统一的强制性要求。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办案机构认为不适合采用期限自由期措施,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